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9年度,3號
SCDV,109,司執消債更,3,2020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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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號
聲明異議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慧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尚億鑫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琳 
法定代理人 陳木蘭 
法定代理人 曾志元 

法定代理人 黃建達 
上列聲明異議人就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製作之債
權表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尚億鑫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所申報之債權,應為零。 理 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 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 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 權人,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相對人即債權人尚億鑫管理顧問 有限公司經通知未依法於期限內申報債權,故依相對人即債 務人前於聲請更生狀陳報之債權列計,嗣據聲明異議人台北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該債權人尚億鑫管理顧問有 限公司之債權金額提出異議,並主張:相對人尚億鑫管理顧



問有限公司應提出足證債權存在之相關文件等語。三、經查:相對人尚億鑫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及債務人經通知均未 提出相關債權之證明文件,且債務人於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 21日調查期日表示該筆債權原係其繼承自其父親(已歿)之債 務關係,是其並無法提出該筆債權之相關證明文件,無法證 明該筆債權存在,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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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億鑫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鑫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