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042號
SCDV,109,司促,7042,2020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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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042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鄭庭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捌佰捌拾壹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106年8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
  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小額付費服務,透過債權人代扣付
  款購買app、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二、惟債務人於109年1月使用時起未依約繳納欠費(附件帳
  單),總計債務人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計9
  ,881元(附件明細),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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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