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98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郭廷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貳仟伍佰伍拾元,及
暨自109年0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68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郭廷鑫於民國104年07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
,4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
民國109年04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
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
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
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
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
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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