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786號
SCDV,109,司促,6786,20200721,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78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張智超 
債 務 人 徐永偉即徐維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壹仟參佰貳拾肆元,及其
  中新台幣貳萬貳仟參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
  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
  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逾期違約金,違約金
  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