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706號
SCDV,109,司促,6706,2020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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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70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方楀喬即方麗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零伍萬參仟肆佰壹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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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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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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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75569元    │109年4月2日    │4.25 │並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
│ │        │         │   │台幣400元,逾期第二個 │
│ │        │         │   │月計付新台幣500元,逾 │
│ │        │         │   │期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60│
│ │        │         │   │0元之逾期違約金,每次 │
│ │        │         │   │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
│ │        │         │   │收取期數為3期。    │
├─┼────────┼─────────┼───┼───────────┤
│2 │677844元    │109年4月2日    │11.24 │並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
│ │        │         │   │台幣400元,逾期第二個 │
│ │        │         │   │月計付新台幣500元,逾 │
│ │        │         │   │期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60│
│ │        │         │   │0元之逾期違約金,每次 │
│ │        │         │   │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
│ │        │         │   │收取期數為3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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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