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67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黃家真即黃月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柒仟柒佰零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
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
首先敘明。
二、 債務人黃月真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債權
人之債權金額為387,405元,並約定債務人自95年7月起,每
月10日按月給付,然債務人繳息至95年10月9日即未再繳款
,債務人未依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
三條之約定,債務人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原契約
為信用卡契約(占協商債權0.000000000)現金卡契約(占協商
債權0.000000000)及信貸契約(占協商債權0.00000000)。
三、緣債務人黃月真於92年10月6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卡使
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
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
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帳日為每月10日
,並須於該(次)月之繳款截止日25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
應自結 帳日之次日起按日息萬分之5點479(即年息百分之20
)計算之利息。債務人黃月真至民國95年10月9日止共計結帳
為新臺幣181,855元(占協商債權0.000000000)未按期給付,
其中新臺幣181,855元為自民國92年10月6日起至民國95年10
月9日止之消費款。然被告於參加債務協商之前,即已未依
雙方合意之信用卡使用約定,連續二期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
,故本行已於民國95年6月8日依本行約定條款第二十一條之
規定終止契約,並依約定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終
止其期限利益。
四、債務人黃月真於民國93年4月14日與債權人訂立現金卡
借款契約,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整,雙方約定於94年
4月15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計付,遲延履行時,
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依約定書第一條第三
款可稽。詎料前開欠款債務人僅繳息至民國95年10月9日,
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尚積欠29,765元(占協商債權0
.000000000)。依約定書第壹條第8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
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五、債務人黃月真於民國93年4月16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貸
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20萬元整,借款期間93年4月16日起
至100年4月16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5%固定計息,暨逾期六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詎料債務人黃月真僅繳納本息至
95年10月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66,089元未
獲清償(占協商債權0.00000000),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
償,本案借款到期日既已屆至(即100年4月16日),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
標的之借款本息。
六、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協議書、信用卡暨約定條款、現金卡申請書、消
費性貸款約定書、還款明細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靜玲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667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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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月真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181855│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5年10│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10日起 │月31日止 │ │
├──┼───┼─────┼──────┼──────┼───────┤
│ 002│新臺幣│黃月真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29765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5年10│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10日起 │月31日止 │ │
├──┼───┼─────┼──────┼──────┼───────┤
│ 003│新臺幣│黃月真 │自民國95年1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166089│ │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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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3│新臺幣│黃月真 │自民國95年1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66089│ │月1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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