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527號
SCDV,109,司促,6527,2020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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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52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阮筱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陸佰叁拾叁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叁萬柒仟壹佰伍拾貳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阮筱珊於107年8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9年4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7,633元整未為清
  償(消費款37,152元整、已到期之利息481元整),雖經聲請
  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
  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
  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37,152元自109年6月1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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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