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50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周春鳳
債 務 人 范嘉明
債 務 人 范鄭秀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壹佰叁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范嘉明於民國(下同)95年就讀親民技術學院附
進修學院時,邀同債務人范鄭秀蓮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
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
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116,132元,約定借款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8年02月01日)一年
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
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本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9年03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尚欠116,132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
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
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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