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42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金英即謝宗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捌萬壹仟伍佰玖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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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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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求本金(新台幣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備 註 │
│號│ ) │ (民國年月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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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9,598元 │91.9.22~104.8.31 │20 │ │
│ │ ├─────────┼───┤ │
│ │ │104.9.1~清償日止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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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635,557元(其中計 │108.12.23~清償日止│15 │ │
│ │息本金149,533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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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776,435元(其中計 │108.12.18~清償日止│20 │ │
│ │息本金249,374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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