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423號
SCDV,109,司促,6423,2020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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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42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金英即謝宗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捌萬壹仟伍佰玖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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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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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求本金(新台幣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備     註   │
│號│ )        │ (民國年月日)  │(%) │           │
├─┼─────────┼─────────┼───┼───────────┤
│1 │69,598元     │91.9.22~104.8.31 │20  │           │
│ │         ├─────────┼───┤           │
│ │         │104.9.1~清償日止 │15  │           │
├─┼─────────┼─────────┼───┼───────────┤
│2 │635,557元(其中計 │108.12.23~清償日止│15  │           │
│ │息本金149,533元) │         │   │           │
├─┼─────────┼─────────┼───┼───────────┤
│3 │776,435元(其中計 │108.12.18~清償日止│20  │           │
│ │息本金249,374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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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