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335號
債 權 人 陳玉奇
債 務 人 蔡政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佰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千代田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核發支付命令部分,依回購八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合
約記載,債權人與債務人千代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為附條
件買賣協議,並非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故此部分之聲請應
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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