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264號
SCDV,109,司促,6264,2020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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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26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彭梓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玖佰玖拾貳元,
  及自民國98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十四
  點零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98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彭梓育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
  證一),借款期間自94年10月28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二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第十一條約定,債務
  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
  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
  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
  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
  達,實感德便。聲請人(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證二),併此敘明,
  謹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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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