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23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松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88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
然相對人即債務人未依約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
制協議書第三條之約定,相對人即債務人未依協議書清償則
回復原契約,原契約為信用貸款契約(占協商比例48.9514%)
、信用卡契約(占協商比例51.0486%)。
二、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93年12月13日向聲請人即債權人
訂立信用貸款契約(占協商比例48.9514%),貸款總額為新臺
幣12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88計息,詎料相
對人即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5年8月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
款項,現尚有74,160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
償,依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即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
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
款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
德便。
釋明文件:協議書.計畫.約定書.明細.帳務.數額表.戶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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