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208號
SCDV,109,司促,6208,2020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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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20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張辰暘即張泳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參仟壹佰玖拾貳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陸仟伍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台幣壹
  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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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