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716號
SCDV,109,司促,5716,2020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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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716號
債 權 人 羅兆洪 

債 權 人 楊啟元 

債 務 人 曾俊能即曾勝勤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於繼承曾勝勤所得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羅兆洪
  給付新台幣伍萬元,㈡債務人於繼承曾勝勤所得之遺產範圍
  內應向債權人楊啟元給付新台幣伍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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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