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9年度,13號
SCDV,109,司,13,2020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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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倪惠敏即台灣誠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台灣誠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指
定簿冊管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倪惠敏(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6樓)為台灣誠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誠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誠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 誠和公司)業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 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請求指定聲請人為台灣 誠和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簿冊保管人 同意書及身份證明文件等件為證。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為台灣誠和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已清算完結 ,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司 司字第28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審認無訛,並有台灣誠和公司 108年4月30日選任聲請人擔任簿冊保管人之董事會議事錄、 同意書、簿冊保管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依前揭 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台灣誠和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 倪惠敏為台灣誠和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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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倪惠敏即台灣誠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誠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