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勞工保險補償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34號
SCDV,109,勞補,34,2020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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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4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被   告 郭柏舟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柏舟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73,425 元,應
    繳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9,0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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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