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0號
原 告 莊棛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勝億即光榮小吃店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壹佰萬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工資等涉訟,
勞工起訴時,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以本件原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900元,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工資
,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633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