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30號
SCDV,109,勞補,30,2020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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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0號
原   告 莊棛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勝億光榮小吃店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壹佰萬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工資等涉訟,
勞工起訴時,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以本件原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900元,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工資
,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633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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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