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彭高秋華
被 上訴人 彭秋來
曹嘉如
上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民 國109 年6 月3 日新院平家光108 重家繼訴2 字第018022號 函通知上訴人於收受通知後5 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9 年6 月9 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孟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