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94號
SCDV,108,訴,194,202007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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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4號
原   告 楊長田 
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律師
被   告 李聲枝 
      李聲濱 
      李秉樺 


      李聲井 
      李聲宏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官振忠律師
被   告 李聲廣 
      李聲亮 
      李英妹 
      郭李戊妹
      李月琴 
      李聲松 

      李聲隆 
      李聲郎 
      李聲明 
      徐桓毅 

      徐鏡暉 


      徐國輔 

      李聲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3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一中關於「重測後竹縣峨眉三峰段」記載,應更正為「重測後新竹縣峨眉鄉三峰段」,附表二中關於「李應堯」記載,應更正為「李聲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



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 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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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