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4號
原 告 楊長田
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律師
被 告 李聲枝
李聲濱
李秉樺
李聲井
李聲宏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官振忠律師
被 告 李聲廣
李聲亮
李英妹
郭李戊妹
李月琴
李聲松
李聲隆
李聲郎
李聲明
徐桓毅
徐鏡暉
徐國輔
李聲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3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一中關於「重測後竹縣峨眉三峰段」記載,應更正為「重測後新竹縣峨眉鄉三峰段」,附表二中關於「李應堯」記載,應更正為「李聲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
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 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