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8年度,23號
SCDV,108,司執消債清,23,2020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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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周玉書 
代 理 人 戴愛芬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呂亮毅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 第一百零八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 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 告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9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8年度 消債清字第37號民事裁定於民國(下同)108年12月16日起開 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37號裁定附卷 足憑。次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本院 依職權查詢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 算時,雖有保險及股票所得;惟查,債務人名下保險或無有 效保險或無保單價值,有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4月2日(109)三法字第00408號函、遠雄人壽保險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8日遠壽字第1090001449號函、富邦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0日陳報狀、南山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23日(109)南壽保單字第C1380號函在 卷可憑;另其名下之股票交易帳戶內亦無可供執行之上市櫃 股票,有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9年5月25日合證總經 字第1090002675號函、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5日 元證字第1090004826號函在卷可稽;又雖據債務人陳報表示 其有合作金庫銀行帳戶餘額為新台幣(下同)20,958元,惟該 部分係薪津所得,為必要生活支出,不應列為清算財產(按 依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37號准許清算程序裁定所載,債 務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核列為32,462元),有債務人109年4 月9日民事陳報狀、本院109年7月7日訊問筆錄附卷可參。是 查,因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之財產應不敷清償繼續進行清算 程序所需之財團費用及債務,已堪認定。
三、本院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全體債權人均具狀表示對終止 清算程序無意見,本院審酌債務人清算之規模,若繼續進行 清算程序,顯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縱 使變價亦無實益,徒增勞費,認有終止清算程序之必要,爰 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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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