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8年度,61號
SCDV,108,司執消債更,61,202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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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曾育鈞 
代 理 人 林彥苹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顏啟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聖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 入及財產狀況,可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 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且「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 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 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70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而債務 人於109年6月10日所提之更生方案,經通知債權人以書面對 更生方案表示意見,除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具狀表示意見外,其 餘債權人均表示不同意,其所表達之意見略為:1.債務人正 值壯年,應另兼職其他工作以增加收入並減少生活支出,提 高還款金額、2.債務人每月收入是否包括獎金、紅利或加班 費,另應將保單價值、車輛價值等列入更生方案清償等語。三、次查,債務人任職於昕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確有薪資之固 定收入,有債務人所提員工薪津條影本等在卷足憑。經查:(一)債務人每月平均薪資約37,000元(已加計年終獎金),並無 其他加班費或獎金。而債務人名下除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之保險單、基金、車齡9年之普通重型機車及車 齡15年之自用小客車(尚有設定動產擔保)外,並無其他具 有清算價值之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及債務人之陳報狀附卷可稽,又依債務人所述,其並無受 領社會救助津貼或補助金。而其中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之保險單解約金折合新台幣約65,570元,有南山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9年3月26日函為憑;其中富邦基金現 值約22,847元、車輛現值約30,000元,有債務人提出之資 產查詢單、估價單等為據。另經債務人陳報保單價值金、 基金現值加計估價之車輛現值總計為118,417元,應將上 開金額118,417元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清償於各債權人, 此部分每月應增加清償1,645元(118,417÷72=1,645,小 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二)債務人陳報其每月必要支出扶養費(父母親各2,000元、二 名未成年子女各5,000元)為14,000元、三餐費7,000元、 交通費3,000元、勞保費840元、健保費537元、雜費500元 、手機費500元、水電瓦斯費1,764元,總計為28,141元, 雖已超過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臺灣省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用之1.2倍14,866元,惟本院考量債務人需負擔父母 親及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故其生活所需自較一般人為 高,而觀之債務人主張父母親及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支出 亦較行政院主計處公告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費用總額為低 ,應屬適當;況債務人所列支出復為本院108年度消債更 字第70號裁定所認可,堪認債務人之支出尚與一般生活水 準所應支出之金額相當,尚屬合理,本院審酌上開支出並



無奢侈浪費之情事,勘予認可。
(三)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 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 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 人已盡力清償,本條例第6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承上所 述,債務人每月收入約37,000元,扣除每月支出28,141元 後,餘額為8,859元,另因其名下財產具有清算價值,每 月應增加還款1,645元。如前所述,是本件債務人所提更 生方案分別於二名未成年子女大學畢業後分階段履行,即 自更生方案履行期間第1至42期每月可處分所得為37,000 元,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28,141 元後,餘額為10,504元,每月可還款清償9,454元;而自 所扶養之未成年子女(長子)大學畢業後可將其原列費用 扶養4,000元加計用於更生方案清償,即其自第42期至57 期每月增加還款可清償13,954元,於所扶養之未成年子女 (次子)大學畢業後亦可將其原列費用扶養4,000元加計 用於更生方案清償,即其自第58期至72期每月增加還款可 清償18,454元。查債務人之未成年子女分別為93年次及94 年,現均仍就讀,均需債務人扶養,且就該未成年子女於 大學就讀期間是否工讀、大學畢業後是否繼續升學(研究 所)?畢業後何時可進入職場?所得是否能分擔家計以減 輕債務人扶養之負擔?均屬無法明確衡量之不可預測事項 ,當無從據為更生方案應否認可之判斷基礎。是以,債務 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每期(月)清償金額均已逾上開金額之 十分之九【(1-42期,每月餘額10,504×90%=9,454,而 每月清償9,454元)、(43-57期每月餘額(10,504+4,000) ×90%=13,054,而每月清償13,954元、(58-72期每月餘 額(10,504+4,000+4,000)×90%=16,654,而每月清償 18,454元))】,依法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另債權人 主張應於更生方案加註加速條款乙事,本件債務人已於更 生方案加註,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清償金額高於聲請前二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 用之數額,且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本院認為更生方案之條 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 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行認可更生方案。另依本 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 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裁定如附件二之相當限制,爰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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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昕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