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國勲
指定辯護人 曾能煜律師(義務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 年度偵字第3570、4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固於民國109 年7 月9 日辯論終結,並定109 年 7 月14日宣判。惟被告彭國勲於警詢時已明確指認其毒品來 源為高振中、彭成裕等語,而此部分事實有無之認定,攸關 被告可否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減輕或免 除其刑,因卷內事證尚有疑義之處,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 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