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簡字第7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桂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9 年度毒偵字第4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桂美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所示犯罪事實一,應補充「基 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外,餘均引用附件 所示內容。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曾桂美於民國107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2001號為附命完成戒 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07 年11月5 日起至10 9 年5 月4 日止,嗣因被告於前揭緩起訴期間內未履行完成 戒癮治療情事,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撤銷該緩起訴處分等情 ,有上開案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 份附卷可參,是檢察官就本案施用毒品之犯行,不再聲請 法院裁定觀察、勒戒,而依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上並 無不法,合先敘明。從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 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 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施用足以導致精神 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足見被告法治觀念薄弱,所 為實不足取,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其犯罪 之動機、目的單純,且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犯罪手段平和 ,並參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 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以適當之 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兼衡其戶籍資料記載國中畢 業之智識程度,離婚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陳子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 年度毒偵字第430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430號
被 告 曾桂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桂美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 竹簡字第13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2 月,應執行有期 徒刑3 月確定(不構成累犯)。詎其仍未戒除毒癮,於109 年2 月12日凌晨3 時,在其位於新竹市○區○○路00巷00弄 0 號之住處內,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 次。嗣於109 年2 月13日上午11時20分許至本署觀 護人室接受採尿,經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 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曾桂美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本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本署施用毒品犯採 尿報到編號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 )、台灣尖端 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2 月27日出具之濫用藥 物檢驗報告(報告序號:竹檢-60 )各1 份。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 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陳 子 維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 以 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