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4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治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943
號、第3950號、第3973號、第5644號、第5648號、第5932號、第
6312號),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
主 文
彭治華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彭治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 表一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一所示被害人 ,施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致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均陷 於錯誤,先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一所示金額 或遊戲點數及寶物,轉帳或移轉至彭治華指定如附表一所示 之金融帳戶或遊戲帳號內。嗣經葉聖恩等51人發覺遭詐騙, 報警處理並經警調閱相關帳戶申登資料、交易明細與監視錄 影畫面,並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員警於109年2月10日 下午1 時45分許,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彭治華之苗栗縣 ○○鎮○○路000號4樓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 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本案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另補充本院1 09年聲搜字第42號搜索票及被告彭治華於本院訊問、準備程 序及簡式審判程序時之自白(見109 偵1943卷一第34頁,本 院卷第97頁至第100 頁、第122頁、第127頁)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51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 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犯上開51次詐欺犯行間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另查,被告前於10 4年10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 字第2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於104年11月20日確定,於105年2 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等情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 本院卷第81頁),是被告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 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數罪,均為累犯,且查本件並無司法 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所示,加重其刑後而有罪刑不相當之情 形,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金 錢,僅因缺錢花用,即以販賣遊戲之點數或遊戲寶物,抑或 欲購買他人之遊戲點數,致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信賴其之要 約而陷於錯誤匯款或移轉遊戲點數及寶物,其濫用告訴人對 被告之信賴,漠視法紀且不尊重他人財產權,實值非難;惟 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自述高中肄 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裝潢業,月薪新臺幣(下同)4萬 元,尚有兩名幼子待其扶養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27頁 ),及尚未賠償被害人等分文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 一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又刑法第51條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採行加重單一刑之方式 ,除著眼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 重在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 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回 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 ,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重複非難。具體言之,行為 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犯行或複 數施用毒品犯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 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 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 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時,於併合處罰時,其責 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本件 被告係重複為附表一所示同類型之詐欺取財犯行,責任非難 程度較高,揆諸上開說明,審酌其行為方式、危害情況、侵 害之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 合判斷,併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㈢沒收:
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本案被告為上開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51詐欺取財犯行, 詐得如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51所示之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物 ,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 項 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追徵」為沒收不能或不宜時之替 代措施,性質上為檢察官之執行方法,將舊制之追徵、抵 償、追繳等方法統一稱為「追徵」,此不僅包括沒收原物 為金錢以外之其他財物而不能或不宜沒收時,亦包括沒收 原物為金錢而不能或不宜沒收時,均得宣告以追徵方法替 代,至於實際執行上究應如何以金錢繳納或金錢以外之其 他財產抵充,則由檢察官依具體情況執行之,附此敘明。 ⒉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品,皆為被告所有,且供本件犯 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見109偵1943卷二第218 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正祥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嘉慧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羽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 │被害人│詐騙時│詐騙方法│匯款時、地│是否涉及│結果 │ 主文及宣告刑 │
│ │ │間(民│ │、金額(新│善意第 3│ │ │
│ │ │國) │ │臺幣)及過│人(3 方│ │ │
│ │ │ │ │程 │詐騙) │ │ │
├───┼───┼───┼────┼─────┼────┼───┼─────────┤
│1 │葉聖恩│108年7│彭治華以│葉聖恩於 │無 │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有提│月27日│臉書暱稱│108年7月27│ │之後並│,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凌晨0 │「陳家銘│日凌晨,傳│ │未付款│肆月,如易科罰金,│
│ │ │時11分│」與葉聖│GASH遊戲序│ │新臺幣│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許 │恩聯絡,│號共10011 │ │(下同│壹日。 │
│ │ │ │向葉聖恩│點至彭治華│ │) 1萬│ │
│ │ │ │謊稱欲向│之GASH會員│ │11元予│ │
│ │ │ │其購買點│帳戶內。 │ │葉聖恩│ │
│ │ │ │數 10011│ │ │,葉聖│ │
│ │ │ │點,致葉│ │ │恩始知│ │
│ │ │ │聖恩陷於│ │ │受騙(│ │
│ │ │ │錯誤而將│ │ │109年 │ │
│ │ │ │點數交付│ │ │度偵字│ │
│ │ │ │至彭治華│ │ │第1943│ │
│ │ │ │之 GASH │ │ │號)。│ │
│ │ │ │會員帳戶│ │ │ │ │
│ │ │ │內。 │ │ │ │ │
├───┼───┼───┼────┼─────┼────┼───┼─────────┤
│2 │張志豪│108 年│彭治華以│張志豪於 │帳號 004│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未提│8 月 7│LINE 暱 │108年8月7 │-0000000│之後並│,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日晚間│稱「王裕│日晚間8時 │07817號 │未交付│叁月,如易科罰金,│
│ │ │8 時 │仁」與張│42分許,匯│帳戶,經│虛擬寶│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42 分 │志豪聯絡│款3000元至│確認為不│物予張│壹日。 │
│ │ │許 │,向張志│彭治華指定│知情之王│志豪,│ │
│ │ │ │豪謊稱可│之帳號004 │裕仁所有│張志豪│ │
│ │ │ │出售新楓│-000000007│,王裕仁│始知受│ │
│ │ │ │之谷虛擬│817號帳戶 │於警詢時│騙( │ │
│ │ │ │寶物「燃│,晚間8時 │證述表示│109 年│ │
│ │ │ │燒戒指」│57分許繳費│是臉書暱│度偵字│ │
│ │ │ │,致張志│3045元至彭│稱「王驊│第1943│ │
│ │ │ │豪陷於錯│治華所提供│驊」之人│號)。│ │
│ │ │ │誤而匯款│之星城 │(即彭治│ │ │
│ │ │ │之。 │online帳號│華)表示│ │ │
│ │ │ │ │「陳小粹」│要購買 │ │ │
│ │ │ │ │帳戶內。 │MYCARD點│ │ │
│ │ │ │ │ │數3000元│ │ │
│ │ │ │ │ │,才提供│ │ │
│ │ │ │ │ │上開帳戶│ │ │
│ │ │ │ │ │供其匯款│ │ │
│ │ │ │ │ │。至於繳│ │ │
│ │ │ │ │ │費3045元│ │ │
│ │ │ │ │ │部分,則│ │ │
│ │ │ │ │ │是先匯入│ │ │
│ │ │ │ │ │不知情之│ │ │
│ │ │ │ │ │陳振修之│ │ │
│ │ │ │ │ │帳戶內,│ │ │
│ │ │ │ │ │陳振修表│ │ │
│ │ │ │ │ │示是星城│ │ │
│ │ │ │ │ │遊戲暱稱│ │ │
│ │ │ │ │ │「陳小粹│ │ │
│ │ │ │ │ │」之人(│ │ │
│ │ │ │ │ │經確認為│ │ │
│ │ │ │ │ │彭治華)│ │ │
│ │ │ │ │ │表示要買│ │ │
│ │ │ │ │ │遊戲幣,│ │ │
│ │ │ │ │ │才有前開│ │ │
│ │ │ │ │ │交易。 │ │ │
├───┼───┼───┼────┼─────┼────┼───┼─────────┤
│3 │陳柏嘉│108年8│彭治華以│陳柏嘉於 │帳號 812│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有提│月7 日│LINE暱稱│108年8月7 │-0000000│之後並│,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晚間6 │「沈香」│日晚間7時 │00000000│未交付│叁月,如易科罰金,│
│ │ │時45分│與陳柏嘉│25分許,匯│9號帳戶 │天堂 M│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許 │聯絡,向│款2000元至│,經確認│虛擬貨│壹日。 │
│ │ │ │陳柏嘉謊│彭治華指定│為不知情│幣 │ │
│ │ │ │稱可出售│之帳號812 │之陳威宜│3561 │ │
│ │ │ │天堂M虛 │-000000043│所有,陳│鑽予陳│ │
│ │ │ │擬貨幣 │0000000號 │威宜於警│柏嘉,│ │
│ │ │ │3561鑽,│帳戶。 │詢時證述│陳柏嘉│ │
│ │ │ │致陳柏嘉│ │表示是蝦│始知受│ │
│ │ │ │陷於錯誤│ │皮帳號 │騙( │ │
│ │ │ │而匯款之│ │a0000000│109 年│ │
│ │ │ │。 │ │770之人 │度偵字│ │
│ │ │ │ │ │(即彭治│第 │ │
│ │ │ │ │ │華)表示│1943 │ │
│ │ │ │ │ │要購買星│號)。│ │
│ │ │ │ │ │城幣,才│ │ │
│ │ │ │ │ │有前開交│ │ │
│ │ │ │ │ │易。 │ │ │
│ │ │ │ │ │ │ │ │
├───┼───┼───┼────┼─────┼────┼───┼─────────┤
│4 │陳祐良│108 年│彭治華以│陳祐良於 │無 │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有提│8月8日│臉書暱稱│108年8月8 │ │之後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凌晨3 │「王驊」│日凌晨5時 │ │提供天│伍月,如易科罰金,│
│ │ │時許 │與陳祐良│11分許,轉│ │堂之 M│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聯絡、 │帳2萬5000 │ │陳祐良│壹日。 │
│ │ │ │LINE帳號│元至彭治華│ │,陳祐│ │
│ │ │ │(手機號│指定之帳號│ │良始知│ │
│ │ │ │碼為0937│000 -00000│ │受騙(│ │
│ │ │ │158051)│000000000 │ │109年 │ │
│ │ │ │,向陳祐│號帳戶內(│ │度偵字│ │
│ │ │ │良謊稱可│彭治華之後│ │第1943│ │
│ │ │ │出售天堂│有將款項領│ │號)。│ │
│ │ │ │M之帳號 │出)。 │ │ │ │
│ │ │ │,致陳祐│ │ │ │ │
│ │ │ │良陷於錯│ │ │ │ │
│ │ │ │誤而匯款│ │ │ │ │
│ │ │ │之。 │ │ │ │ │
├───┼───┼───┼────┼─────┼────┼───┼─────────┤
│5 │邱瑞益│108年8│彭治華以│邱瑞益於 │該繳費代│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有提│月9日 │臉書暱稱│108年8月9 │碼經確認│之後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晚間10│「邱超男│日晚間10時│,為不知│提供藍│叁月,如易科罰金,│
│ │ │時20分│」、 │20分許,繳│情之張閩│鑽予邱│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許 │LINE 暱 │費5000元至│雄所提供│瑞益,│壹日。 │
│ │ │ │稱「 │彭治華所指│,張閩雄│邱瑞益│ │
│ │ │ │GASH 橘 │定之繳費代│於警詢時│始知受│ │
│ │ │ │子家」與│碼。 │證述表示│騙( │ │
│ │ │ │邱瑞益聯│ │是買方向│109 年│ │
│ │ │ │絡,向邱│ │其購買星│度偵字│ │
│ │ │ │瑞益謊稱│ │城幣匯入│第 │ │
│ │ │ │可出售天│ │星城遊戲│1943 │ │
│ │ │ │堂遊戲之│ │角色「浪│號)。│ │
│ │ │ │藍鑽,致│ │琉連(即│ │ │
│ │ │ │邱瑞益陷│ │彭治華)│ │ │
│ │ │ │於錯誤而│ │」帳戶,│ │ │
│ │ │ │匯款之。│ │才有前開│ │ │
│ │ │ │ │ │交易。 │ │ │
├───┼───┼───┼────┼─────┼────┼───┼─────────┤
│6 │羅文琪│108 年│彭治華以│羅文琪於 │帳號812-│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有提│8月10 │臉書暱稱│108年8月10│00000000│之後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日凌晨│「邱超男│日凌晨4時 │00000000│提供 M│肆月,如易科罰金,│
│ │ │2時許 │」、 │許,轉帳1 │號帳戶,│鑽石予│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LINE 暱 │萬元至彭治│經確認為│羅文琪│壹日。 │
│ │ │ │稱「邱鑽│華指定之帳│不知情之│,羅文│ │
│ │ │ │商」與羅│號812 -999│陳威宜所│琪始知│ │
│ │ │ │文琪聯絡│0000000000│有,陳威│受騙(│ │
│ │ │ │,向羅文│253號帳戶 │宜於警詢│109 年│ │
│ │ │ │琪謊稱可│內。 │時證述表│度偵字│ │
│ │ │ │出售天堂│ │示是蝦皮│第1943│ │
│ │ │ │遊戲之 M│ │帳號 │號)。│ │
│ │ │ │鑽石,致│ │sushi888│ │ │
│ │ │ │羅文琪陷│ │之人(即│ │ │
│ │ │ │於錯誤而│ │彭治華)│ │ │
│ │ │ │匯款之。│ │表示要購│ │ │
│ │ │ │ │ │買星城幣│ │ │
│ │ │ │ │ │存入星城│ │ │
│ │ │ │ │ │遊戲角色│ │ │
│ │ │ │ │ │「浪琉連│ │ │
│ │ │ │ │ │(即彭治│ │ │
│ │ │ │ │ │華)」帳│ │ │
│ │ │ │ │ │戶,才有│ │ │
│ │ │ │ │ │前開交易│ │ │
│ │ │ │ │ │。 │ │ │
│ │ │ │ │ │ │ │ │
├───┼───┼───┼────┼─────┼────┼───┼─────────┤
│7 │廖名揚│108年8│彭治華以│廖名揚於 │帳號 812│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有提│月11日│臉書暱稱│108年8月11│-0000000│之後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上午 │「魏合泰│日上午8時 │00000000│提供裝│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與廖名│58分許,轉│號帳戶,│備「戒│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揚聯絡,│帳1萬1000 │經確認為│指」予│壹日。 │
│ │ │ │向廖名揚│元至彭治華│不知情之│廖名揚│ │
│ │ │ │謊稱可出│指定之帳號│陳威宜所│,廖名│ │
│ │ │ │售楓之谷│000 -00000│有,陳威│揚始知│ │
│ │ │ │遊戲之裝│0000000000│宜於警詢│受騙(│ │
│ │ │ │備「戒指│6號帳戶內 │時證述表│109 年│ │
│ │ │ │」,致廖│。 │示是蝦皮│度偵字│ │
│ │ │ │名揚陷於│ │帳號 │第1943│ │
│ │ │ │錯誤而匯│ │sushu888│號)。│ │
│ │ │ │款之。 │ │801之人 │ │ │
│ │ │ │ │ │(即彭治│ │ │
│ │ │ │ │ │華)表示│ │ │
│ │ │ │ │ │要購買星│ │ │
│ │ │ │ │ │城幣存入│ │ │
│ │ │ │ │ │星城遊戲│ │ │
│ │ │ │ │ │角色「吳│ │ │
│ │ │ │ │ │亦萱」帳│ │ │
│ │ │ │ │ │戶,才有│ │ │
│ │ │ │ │ │前開交易│ │ │
│ │ │ │ │ │。 │ │ │
├───┼───┼───┼────┼─────┼────┼───┼─────────┤
│8 │鍾繼正│108年8│被告以 │鍾繼正於 │帳號822-│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有提│月14日│LINE 暱 │108年8月14│00000000│之後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上午9 │稱「雅雅│日下午2時4│00000000│提供裝│叁月,如易科罰金,│
│ │ │時9分 │小舖」與│分許,匯款│號帳戶,│備藍鑽│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許 │鍾繼正聯│3517元至彭│經確認為│予鍾繼│壹日。 │
│ │ │ │絡,向鍾│治華指定之│不知情之│正,鍾│ │
│ │ │ │繼正謊稱│帳號822-00│鄭淳鍇所│繼正始│ │
│ │ │ │可出售天│0000000000│有,鄭淳│知受騙│ │
│ │ │ │堂M之藍 │5168號帳戶│鍇於警詢│(109 │ │
│ │ │ │鑽,致鍾│內。 │及本署偵│年度偵│ │
│ │ │ │繼正陷於│ │訊時證述│字第 │ │
│ │ │ │錯誤而匯│ │表示是臉│1943 │ │
│ │ │ │款之。 │ │書暱稱「│號)。│ │
│ │ │ │ │ │魏合泰」│ │ │
│ │ │ │ │ │、 LINE │ │ │
│ │ │ │ │ │暱稱「浪│ │ │
│ │ │ │ │ │琉連」之│ │ │
│ │ │ │ │ │人(即彭│ │ │
│ │ │ │ │ │治華)表│ │ │
│ │ │ │ │ │示要購買│ │ │
│ │ │ │ │ │GASH 遊 │ │ │
│ │ │ │ │ │戲點數存│ │ │
│ │ │ │ │ │到v09789│ │ │
│ │ │ │ │ │82322@ │ │ │
│ │ │ │ │ │yahoo.co│ │ │
│ │ │ │ │ │m.tw等帳│ │ │
│ │ │ │ │ │戶,才有│ │ │
│ │ │ │ │ │前開交易│ │ │
│ │ │ │ │ │。 │ │ │
├───┼───┼───┼────┼─────┼────┼───┼─────────┤
│9 │林昱呈│108 年│彭治華以│林昱呈於 │帳號008-│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有提│8月13 │手機號碼│108年8月13│00000000│之後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日晚間│00000000│日晚間8時 │00000000│提供「│叁月,如易科罰金,│
│ │ │7時許 │51號及臉│40分許,轉│號帳戶,│輪迴石│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書帳號「│帳6,270 元│經確認為│碑」道│壹日。 │
│ │ │ │魏合泰」│至彭治華指│不知情之│具予林│ │
│ │ │ │與林昱呈│定之帳號 │陳旺勇所│昱呈,│ │
│ │ │ │聯絡,向│000 -00000│有,陳旺│林昱呈│ │
│ │ │ │林昱呈謊│0000000000│勇於警詢│始知受│ │
│ │ │ │稱可出售│1 號虛擬帳│時證述表│騙( │ │
│ │ │ │楓之谷遊│戶內。 │示是YAHO│109 年│ │
│ │ │ │戲之「輪│ │O帳號Y05│度偵字│ │
│ │ │ │迴石碑」│ │00000000│第1943│ │
│ │ │ │道具予林│ │號之人表│號)。│ │
│ │ │ │昱呈,致│ │示要購買│ │ │
│ │ │ │林昱呈陷│ │星城幣存│ │ │
│ │ │ │於錯誤。│ │入星城遊│ │ │
│ │ │ │ │ │戲角色「│ │ │
│ │ │ │ │ │為什麼倒│ │ │
│ │ │ │ │ │著唱」帳│ │ │
│ │ │ │ │ │戶,才有│ │ │
│ │ │ │ │ │前開交易│ │ │
│ │ │ │ │ │。 │ │ │
├───┼───┼───┼────┼─────┼────┼───┼─────────┤
│10 │葉鈞凱│108年8│彭治華以│葉鈞凱於 │帳號 700│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有提│月16日│臉書暱稱│108年8月16│-0000000│之後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上午 │「夏承憲│日上午9時 │-0000000│提供 A│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與葉鈞│50分許,轉│號帳戶,│等級車│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凱聯絡,│帳4,000元 │經確認為│輛共 7│壹日。 │
│ │ │ │向葉鈞凱│至彭治華指│不知情之│台予葉│ │
│ │ │ │謊稱可出│定之帳號 │林佑鴻所│鈞凱。│ │
│ │ │ │售遊戲急│000-000000│有,林佑│葉鈞凱│ │
│ │ │ │速領域之│7-0000000 │鴻於警詢│始知受│ │
│ │ │ │A 等級車│號帳戶內。│時證述表│騙( │ │
│ │ │ │輛共7台 │ │示是微信│109 年│ │
│ │ │ │,致葉鈞│ │暱稱「幼│度偵字│ │
│ │ │ │凱陷於錯│ │」、星城│第1943│ │
│ │ │ │誤而匯款│ │遊戲人物│號)。│ │
│ │ │ │之。 │ │「酷寶有│ │ │
│ │ │ │ │ │錢 YO 」│ │ │
│ │ │ │ │ │(即彭治│ │ │
│ │ │ │ │ │華)表示│ │ │
│ │ │ │ │ │要購買星│ │ │
│ │ │ │ │ │城幣存入│ │ │
│ │ │ │ │ │星城遊戲│ │ │
│ │ │ │ │ │,才有前│ │ │
│ │ │ │ │ │開交易。│ │ │
├───┼───┼───┼────┼─────┼────┼───┼─────────┤
│11 │陳至倫│108年8│彭治華以│葉鈞凱於 │帳號 700│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有提│月16日│臉書暱稱│108年8月17│-0000000│之後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下午 │「陳小粹│日下午1時 │-0000000│提供天│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59分許,轉│號帳戶,│堂M之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LINE 「 │帳1萬1,000│經確認為│點數予│壹日。 │
│ │ │ │林鴻」之│元至彭治華│不知情之│陳至倫│ │
│ │ │ │人與陳至│指定之帳號│林佑鴻所│,陳至│ │
│ │ │ │倫聯絡,│000-000000│有,林佑│倫始知│ │
│ │ │ │向陳至倫│7-0000000 │鴻於警詢│受騙(│ │
│ │ │ │謊稱可出│號帳戶內 │時證述表│109年 │ │
│ │ │ │售遊戲天│ │示是微信│度偵字│ │
│ │ │ │堂M之點 │ │暱稱「幼│第1943│ │
│ │ │ │數,致陳│ │」、星城│號)。│ │
│ │ │ │至倫陷於│ │遊戲人物│ │ │
│ │ │ │錯誤而匯│ │「酷寶有│ │ │
│ │ │ │款之。 │ │錢 YO 」│ │ │
│ │ │ │ │ │(即彭治│ │ │
│ │ │ │ │ │華)表示│ │ │
│ │ │ │ │ │要購買星│ │ │
│ │ │ │ │ │城幣存入│ │ │
│ │ │ │ │ │星城遊戲│ │ │
│ │ │ │ │ │,才有前│ │ │
│ │ │ │ │ │開交易。│ │ │
├───┼───┼───┼────┼─────┼────┼───┼─────────┤
│12 │楊景棠│108 年│彭治華以│楊景棠於 │700 │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有提│8月16 │臉書暱稱│108年8月17│-0000000│之後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日晚間│「夏承憲│日晚間9時 │-0000000│提供線│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與楊景│54分許、8 │號帳戶,│上裝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棠聯絡,│月18日凌晨│經確認為│「輪迴│壹日。 │
│ │ │ │向楊景棠│0時3分許,│不知情之│碑石」│ │
│ │ │ │謊稱可出│轉帳5,000 │張閩雄使│予楊景│ │
│ │ │ │售楓之谷│、8,000元 │用,張閩│棠,楊│ │
│ │ │ │遊戲線上│至彭治華指│雄於警詢│景棠始│ │
│ │ │ │裝備「輪│定之帳號 │時證述表│知受騙│ │
│ │ │ │迴碑石」│000-000000│示星城線│(109 │ │
│ │ │ │,致楊景│4-0000000 │上遊戲買│年度偵│ │
│ │ │ │棠陷於錯│號帳戶內 │家 ID 「│字第 │ │
│ │ │ │誤而匯款│ │笑著說贏│1943 │ │
│ │ │ │之。 │ │了」(即│號)。│ │
│ │ │ │ │ │彭治華)│ │ │
│ │ │ │ │ │表示要購│ │ │
│ │ │ │ │ │買星城虛│ │ │
│ │ │ │ │ │擬幣,才│ │ │
│ │ │ │ │ │有前開交│ │ │
│ │ │ │ │ │易。 │ │ │
├───┼───┼───┼────┼─────┼────┼───┼─────────┤
│13 │魏嘉宏│108 年│彭治華以│魏嘉宏於 │帳號 013│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有提│8 月 │臉書暱稱│108年8月18│-0000000│之後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18 日 │「夏承憲│日下午3時 │83926號 │提供線│叁月,如易科罰金,│
│ │ │下午 │」與魏嘉│49分許、4 │帳戶,經│上裝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宏聯絡,│時25分許,│確認為不│「法師│壹日。 │
│ │ │ │向魏嘉宏│轉帳2,000 │知情之唐│手套鞋│ │
│ │ │ │謊稱可出│、2,000元 │學傑所有│子」予│ │
│ │ │ │售楓之谷│至彭治華指│,唐學傑│魏嘉宏│ │
│ │ │ │遊戲線上│定之帳號 │於警詢時│,魏嘉│ │
│ │ │ │裝備「法│000-00000 │證述表示│宏始知│ │
│ │ │ │師手套鞋│0000000號 │是LINE暱│受騙(│ │
│ │ │ │子」,致│帳戶內 │稱「土匪│109 年│ │
│ │ │ │魏嘉宏陷│ │」之人(│度偵字│ │
│ │ │ │於錯誤而│ │即彭治華│第1943│ │
│ │ │ │匯款之。│ │)表示要│號)。│ │
│ │ │ │ │ │購買GASH│ │ │
│ │ │ │ │ │遊戲點數│ │ │
│ │ │ │ │ │並存到v0│ │ │
│ │ │ │ │ │978982 │ │ │
│ │ │ │ │ │322@yaho│ │ │
│ │ │ │ │ │.com.tw │ │ │
│ │ │ │ │ │等帳戶,│ │ │
│ │ │ │ │ │才有前開│ │ │
│ │ │ │ │ │交易。 │ │ │
├───┼───┼───┼────┼─────┼────┼───┼─────────┤
│14 │余守偉│108 年│彭治華以│余守偉於 │無 │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有提│8月18 │LINE 暱 │108年8月19│ │之後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日晚間│稱「土匪│日凌晨1時 │ │支付 1│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與余守│36分許,將│ │萬8000│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偉聯絡,│GASH點數2 │ │元予余│壹日。 │
│ │ │ │向余守偉│萬1000點發│ │守偉,│ │
│ │ │ │謊稱欲以│送予彭治華│ │余守偉│ │
│ │ │ │1萬8000 │ │ │始知受│ │
│ │ │ │元購買 │ │ │騙( │ │
│ │ │ │GASH點數│ │ │109 年│ │
│ │ │ │2萬1000 │ │ │度偵字│ │
│ │ │ │點,致余│ │ │第1943│ │
│ │ │ │守偉陷於│ │ │號) │ │
│ │ │ │錯誤,而│ │ │ │ │
│ │ │ │為右列行│ │ │ │ │
│ │ │ │為。 │ │ │ │ │
├───┼───┼───┼────┼─────┼────┼───┼─────────┤
│15 │連家萱│108 年│彭治華以│連家萱於 │帳號812-│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有提│8 月 │臉書暱稱│108年8月28│00000000│之後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28 日 │「雅蕥范│日下午5時 │00000000│提供線│叁月,如易科罰金,│
│ │ │下午 │」與連家│37分許,轉│號帳戶,│上裝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萱聯絡,│帳1,000元 │經確認為│予連家│壹日。 │
│ │ │ │向連家萱│至彭治華指│不知情之│萱,連│ │
│ │ │ │謊稱可出│定之帳號 │郭峯誌所│家萱始│ │
│ │ │ │售楓之谷│000 -00000│有,郭峯│知受騙│ │
│ │ │ │遊戲線上│0000000000│誌於警詢│(109 │ │
│ │ │ │裝備,致│8號帳戶內 │時證述表│年度偵│ │
│ │ │ │連家萱陷│ │示是蝦皮│字第 │ │
│ │ │ │於錯誤而│ │帳號 │1943 │ │
│ │ │ │匯款之。│ │love8855│號、第│ │
│ │ │ │ │ │6685之人│5932 │ │
│ │ │ │ │ │(即彭治│號)。│ │
│ │ │ │ │ │華)表示│ │ │
│ │ │ │ │ │要購買星│ │ │
│ │ │ │ │ │城幣並存│ │ │
│ │ │ │ │ │入星城遊│ │ │
│ │ │ │ │ │戲角色「│ │ │
│ │ │ │ │ │浪琉連」│ │ │
│ │ │ │ │ │帳戶,才│ │ │
│ │ │ │ │ │有前開交│ │ │
│ │ │ │ │ │易。 │ │ │
├───┼───┼───┼────┼─────┼────┼───┼─────────┤
│16 │張運承│108 年│彭治華以│張運承於 │無 │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有提│9 月 │手機號碼│108年9月16│ │之後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16 日 │00000000│日晚間6時5│ │提供天│肆月,如易科罰金,│
│ │ │下午 │號及臉書│分許,轉帳│ │堂M帳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帳號「劉│1萬元至彭 │ │號予張│壹日。 │
│ │ │ │鳳畬」與│治華所指定│ │運承,│ │
│ │ │ │張運承聯│之帳號700 │ │張運承│ │
│ │ │ │絡,向張│-000000000│ │始知受│ │
│ │ │ │運承謊稱│25587帳戶 │ │騙( │ │
│ │ │ │可出售天│內(彭治華│ │109年 │ │
│ │ │ │堂 M 遊 │之後有將款│ │度偵字│ │
│ │ │ │戲帳號予│項領出)。│ │第1943│ │
│ │ │ │張運承,│ │ │號)。│ │
│ │ │ │致張運承│ │ │ │ │
│ │ │ │陷於錯誤│ │ │ │ │
│ │ │ │,而匯款│ │ │ │ │
│ │ │ │之。 │ │ │ │ │
├───┼───┼───┼────┼─────┼────┼───┼─────────┤
│17 │許舜欽│108 年│彭治華以│許舜欽於 │無 │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有提│9 月 │LINE 暱 │108年9月22│ │之後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22 日 │稱「麝麝│日上午6時 │ │提供遊│叁月,如易科罰金,│
│ │ │上午 │」與許舜│34分許,以│ │戲帳號│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欽聯絡,│代碼繳費方│ │予許舜│壹日。 │
│ │ │ │向許舜欽│式繳4000元│ │欽,許│ │
│ │ │ │謊稱可出│至彭治華指│ │舜欽始│ │
│ │ │ │售遊戲帳│定之8591暱│ │知受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