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鴻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9 年度聲沒字第52號、10
8 年度偵字第39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VIAGRA」、「Pfizer」商標圖樣藥品參盒及仿冒威而鋼壹錠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梁鴻元所涉商標法犯行,雖經臺灣新竹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 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 分(108 年度偵字第393 號),惟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案 之威而鋼(VIAGRA)藥品3盒(每盒4錠)確係仿冒商標商品 ,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刑法有關沒收規定,業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歷經二次修正,且於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而商標 法第98條亦於105 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自105 年12月15日 施行。次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是項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沒收法律變更所生 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 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本次刑法既已整體及全盤修正沒收章 節,基於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有關沒收實體法之規定,原 應回歸刑法一體適用,不再適用早於本次刑法修正施行日前 所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實體之規定,此觀刑法施行法第 10條之3 第2 項規定「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 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即明。惟 參諸商標法第98條修正理由記載:「商標侵權物品雖非屬刑 法第38條第1 項之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若 刪除現行條文絕對義務沒收之特別規定,回歸適用刑法規定 ,為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等 事實,增加依職權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並可能發還所有 人而再度回流市場,將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爰維持絕對義 務沒收之規定,另配合刑法第38條用語,將『犯人』修正為 『犯罪行為人』,以資明確。」可見商標法第98條乃係因應 刑法沒收章節施行後所為之修正,為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合先敘明。次按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標章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 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 定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 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三、經查:
(一)被告前於網路訂購威而鋼(VIAGRA)藥品3盒(每盒4錠, 共12錠),於104年7月14日經由世捷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 司自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進口。上開威而鋼嗣經財政部關 務署臺北關檢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鑑定,檢出用 於人體應以藥品列管之Dipyrone及Sildenafil成分;財政 部關務署臺北關復函請商標權利人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 司代理人即理律法律事務所派員前往認定,並經商標權利 人確認上開威而鋼之包裝非屬衛生福利部核准銷售之「威 而鋼/VIAGRA」真品中文盒裝,而屬侵害美商輝瑞產品公 司商標之仿冒商標商品,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 隊認被告違反商標法第97條前段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 商品罪及藥事法第82條第3項過失輸入禁藥罪嫌移送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偵辦。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移轉管轄 ,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無積極證據 足資證明被告有違反前揭藥事法及商標法之罪嫌,故以 108年度偵字第3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 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 ,並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
(二)又被告因前揭案件而遭查扣之仿冒威而鋼(VIAGRA)藥品 3盒(每盒4錠,共12錠,驗餘檢體數量1錠),經分送衛 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鑑定 ,確檢出人體列管禁藥之Dipyrone及Sildenafil成分,且 係屬仿冒美商輝瑞產品公司商標商品,此有財政部關務署 臺北關107年2月9日北普竹字第1071006388號刑事案件移 送書、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 理署106年5月26日FDA研字第1060016924號函暨檢驗報告 書、驗餘檢體1包、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16 日輝(一百零七)法字第107011601號函暨外觀鑑定聲明 書1份、扣押物品照片14張、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 物收據及搜索筆錄附卷可佐(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32125號偵查卷第21至22頁、第23頁、第26至 27頁、第29至30頁、第31至33頁、第35至39頁、第40頁) ,堪認上開扣案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從而,聲請
人聲請沒收扣案之本件仿冒商品即仿冒「VIAGRA」、「 Pfizer」商標圖樣藥品3盒及仿冒威而鋼1錠部分,洵屬有 據,應予准許。至其餘取樣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 庸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其餘部分( 即11顆仿冒威而鋼,計算式: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藥錠 共12顆-前述所剩餘未經鑑驗耗損而應宣告沒收之藥錠共 1顆=11顆),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商標法 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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