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侵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代號0000-000000(甲女,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代號000000000000(甲女之父,年籍詳卷)
被 告 林威揚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9年度侵訴緝字第1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伊君
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