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金訴字第1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宗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少連偵字第
50號、108年度偵字第81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楊宗勲被訴如附表所示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附表所示部分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宗勲為詐欺集團成員( 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度 上訴字第2458至2462號判決有期徒刑,嗣經最高法院以109 年度台上字第2234、2236至2239號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確定) ,擔任車手,負責領款並上繳贓款,以換取上開組織所允諾 之用每日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生活費、提領金額2%計算之 報酬。其後,被告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 示詐術,詐騙附表所示之告訴人鄧雯心、黃冠育,使告訴人 鄧雯心、黃冠育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 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人頭帳戶內,又由詐欺集團其他成員 提供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予被告並指揮被告於附表所示 時、地提領贓款並上繳上游。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罪嫌。(此部分公訴意旨之涉犯事實及適用法 條,前經檢察官以109年度蒞字第2305號補充理由書予以更 正補充,又其餘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除業經檢察官撤回起 訴者外,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 審判之;又依第8 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8 條前段、第 303條第7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案件是否已經起訴 ,應以檢察官起訴繫屬之先後為準,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 權之數法院,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不得為審判之法院, 應諭知不受理判決,此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63號刑 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前開加重詐欺罪嫌,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少連偵字第50號、108年度偵字第8111號 案件起訴並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新竹
地方檢察署函上所蓋本院收文戳記可憑(見本院卷第7頁) 。惟本件被告所犯起訴書所載詐騙告訴人鄧雯心、黃冠育之 罪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 00000號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公訴在案,並繫屬於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由該院於108年10月7日分案以108年度訴字 第2325號案件審理(嗣該案判決後經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金上訴字第721號案件審理中), 有該案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 院裁判有罪簡列表各1份在卷可憑,該案繫屬後之分案日為 108年10月7日,早於本件繫屬日,是檢察官復就同一案件向 本院再行起訴,依前開判決意旨,此部分自應由繫屬在先之 法院審判,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葉子誠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伊君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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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告訴人│詐欺經過 │匯款時間 │匯入之人頭帳│匯款金額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
│ │ │ │(民國) │戶 │(新臺幣)│(民國) │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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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鄧雯心│詐欺集團成員佯裝│108年1月8 │王小伊向國泰│2萬9,987元│108年1月8 │新竹縣湖口│2萬元 │
│(原│ │為店家AN DEN HUD│日晚間7時5│世華銀行所申│ │日晚間7時9│鄉中正路1 │ │
│起訴│ │、玉山銀行之客服│分許 │設帳號001506│ │分許 │段104號 │ │
│書附│ │人員,於108年1月│ │091183號帳戶│ ├─────┼─────┼─────┤
│表一│ │8日下午5時18分許│ │ │ │108年1月8 │同上 │1萬元 │
│編號│ │,撥打電話給鄧雯│ │ │ │日晚間7時 │ │ │
│42)│ │心,佯稱先前購物│ │ │ │10分許 │ │ │
│ │ │遭駭客入侵植入錯│ │ │ │ │ │ │
│ │ │誤訂單,需依指示│ │ │ │ │ │ │
│ │ │操作解除云云,致│ │ │ │ │ │ │
│ │ │其陷於錯誤,依指│ │ │ │ │ │ │
│ │ │示於右揭時間,匯│ │ │ │ │ │ │
│ │ │款右揭金額至右揭│ │ │ │ │ │ │
│ │ │人頭帳戶內。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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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黃冠育│詐欺集團成員佯裝│108年1月8 │同上 │3 萬元 │108年1月8 │新竹縣湖口│3 萬元 │
│(原│ │為小三美日網站之│日晚間6時 │ │ │日晚間6時 │鄉中山路2 │ │
│起訴│ │客服人員、中華郵│41分許 │ │ │48分許 │段119號1樓│ │
│書附│ │政人員,於108年1├─────┤ ├─────┼─────┼─────┼─────┤
│表一│ │月8日下午5時30分│108年1月8 │ │3 萬元 │108年1月8 │同上 │3 萬元 │
│編號│ │許,撥打電話給黃│日晚間6時 │ │ │日晚間6時 │ │ │
│43)│ │冠育,佯稱網購時│47分許 │ │ │48分許 │ │ │
│ │ │設定錯誤,需依指│ │ │ │ │ │ │
│ │ │示解除云云,致其│ │ │ │ │ │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 │ │ │ │ │ │
│ │ │於右揭時間,匯款│ │ │ │ │ │ │
│ │ │右揭金額至右揭人│ │ │ │ │ │ │
│ │ │頭帳戶內。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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