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84號
原 告 海軍一四六艦隊
代 表 人 邱俊榮
訴訟代理人 許家嘉
陳尚偉
孫仁彥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於民國
109 年7 月3 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
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
0 元。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
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
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第100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2,000 元,然
未據原告繳納。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繳費後若有其他起
訴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伯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沁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