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47號
PCDV,109,重訴,47,2020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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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7號
上 訴 人 黃吉慶 
被 上 訴人 謝德銘 
      謝德鉅 
      謝德輝 
      謝德玄 
      謝宜真 
      謝宜珊 
      謝宜芳 
      謝文彬 
      謝麗月 
      謝金福 
      王家福 

      賴正義 
      劉進益 
      王家財 
      王文彬 

      劉建隆 
      劉迎恩 

      謝碩恩 

      吳忠純 
      賴啟文 
      王毓穗 
      王毓筠 
      王毓楨 
      王家全 
      王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 年度重訴字第47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37 萬
9,8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7,8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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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