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394號
PCDV,109,重訴,394,20200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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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94號
原   告 陳裕德 
      陳裕榮 
      陳玉華 
前3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克豪律師
被   告 陳玉屏 
      陳裕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138,544 元。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
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債務
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
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 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房屋及土地
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標的,故房屋所有權人對無權
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而不應將房屋坐落之土地價額併算在內
(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75 號裁定要旨參照)。經查,原告
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43272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
制執行程序,而被告於上開強制執行程序聲請強制執行原告陳裕
榮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新北市○
○區○○路0 段00號13樓房屋,如附表一所示);原告陳玉華
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新北市○○區
○○路0 段00號17樓房屋,如附表二所示);原告陳裕德應將坐
落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新北市○○區○○
路0 段00號18樓房屋,如附表三所示)騰空返還被告及其他全體
公同共有人及原告陳裕榮陳玉華陳裕德三人應將新北市○○
區○○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16
樓房屋,如附表四所示)騰空返還被告及其他全體公同共有人,
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執行卷宗核閱無訛,依前開說明,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權人(即被告)請求債務人(即原告)遷讓
返還之系爭房屋價值為準,不包括土地價值在內。經本院依職權
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交易資訊,系爭房屋附
近房地於起訴前一年內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
162,000 元,而系爭建物總面積總計為487.74平方公尺(計算式
:2078建號建物總面積為11 6.71 ㎡+2082號建號建物總面積為
116.71㎡+2083建號建物總面積為116.71㎡+2102建號建物總面
積為137.61㎡=487.74㎡),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結果
、系爭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則循此計算,系爭房屋及
其坐落基地之總交易價額應為79,013,880元(計算式:487.74㎡
×162,000 元/ ㎡=79,013,8 80 元);再依系爭房屋坐落之土
地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及954 地號109 年1 月公告現值
分別為每平方公尺137,000 元及277,216 元、土地面積分別為65
6.07平方公尺、1335.48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分別為2078建號(
坐落地號953 地號權利範圍99 /10000 、954 地號權利範圍99/1
0000)、2082號建號(坐落地號953 地號權利範圍99/10000、95
4 地號權利範圍99/10000)、2083建號(坐落地號953 地號權利
範圍99/10000、954 地號權利範圍99/10000)、2102建號(坐落
地號953 地號權利範圍118/1000 0、954 地號權利範圍118/1000
0 ),系爭建物坐落土地之價額應為19,094,068元(計算式:20
78建號坐落土地:4,554,970 元【953 地號面積656.07㎡×109
年1 月公告現值137,000 元/ ㎡×權利範圍99/10000+954 地號
面積1335.48 ㎡×109 年1 月公告現值277,216 元/ ㎡×權利範
圍99/1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2082建號坐落土地:4,554,97
0 元【953 地號面積656.07㎡×109 年1 月公告現值137,000 元
/ ㎡×權利範圍99/10000+954 地號面積1335.48 ㎡×109 年1
月公告現值277,216 元/ ㎡×權利範圍99/10000,元以下四捨五
入】+2083建號坐落土地:4,554,970 元【953 地號面積656.07
㎡×109 年1 月公告現值137,000 元/ ㎡×權利範圍99/10000+
954 地號面積1335.48 ㎡×109 年1 月公告現值277,216 元/ ㎡
×權利範圍99/1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2012建號坐落土地:
5,429,157 元【953 地號面積656.07㎡×109 年1 月公告現值13
7,000 元/ ㎡×權利範圍118/10000 +954 地號面積1335.48 ㎡
×109 年1 月公告現值277,216 元/ ㎡×權利範圍118/10000 ,
元以下四捨五入】),有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
、第二類謄本、土地所有權狀及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土地公告
現值網頁查詢資料在卷可考。故系爭建物於原告起訴時未包含土
地部分之交易價值應為59,919,812元(計算式:79,013,880元-
19,094,068元=59,919,812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59,919,8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39,296 元,扣除原告前已
繳納之裁判費138,544 元,尚須補繳400,752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附表一: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權利範圍│
│號├───┬────┬───┬──┬─────┤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1 │新北市│三重區 │德新段│ │0953-0000 │ │ 656.07 │10000 分│
│ │ │ │ │ │ │ │ │之99 │
├─┼───┼────┼───┼──┼─────┼─┼──────┼────┤
│2 │新北市│三重區 │德新段│ │0954-0000 │ │ 1335.48 │10000 分│
│ │ │ │ │ │ │ │ │之99 │
├─┴───┴────┴───┴──┴─────┴─┴──────┴────┤
│建物 │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編號│建號 │--------------│要建築材料│ │ │
│ │ │建 物 門 牌│及房屋層數│ │ │
├──┼───┼───────┼─────┼───────────┼────┤
│1 │02078 │三重區德新段 │鋼骨鋼筋混│層次:13層 │全部 │
│ │-000 │0953-0000 、 │凝土造 │總面積:116.71 │ │
│ │ │0954-0000 │ │陽台:10.56 │ │
│ │ │------------- │ │雨遮:9.68 │ │
│ │ │三重區重新路3 │ │ │ │
│ │ │段21號13樓 │ │ │ │
└──┴───┴───────┴─────┴───────────┴────┘
附表二: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權利範圍│
│號├───┬────┬───┬──┬─────┤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1 │新北市│三重區 │德新段│ │0953-0000 │ │ 656.07 │10000 分│
│ │ │ │ │ │ │ │ │之99 │
├─┼───┼────┼───┼──┼─────┼─┼──────┼────┤
│2 │新北市│三重區 │德新段│ │0954-0000 │ │ 1335.48 │10000 分│
│ │ │ │ │ │ │ │ │之99 │




├─┴───┴────┴───┴──┴─────┴─┴──────┴────┤
│建物 │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編號│建號 │--------------│要建築材料│ │ │
│ │ │建 物 門 牌│及房屋層數│ │ │
├──┼───┼───────┼─────┼───────────┼────┤
│1 │02082 │三重區德新段 │鋼骨鋼筋混│層次:17層 │全部 │
│ │-000 │0953-0000 、 │凝土造 │總面積:116.71 │ │
│ │ │0954-0000 │ │陽台:10.56 │ │
│ │ │------------- │ │雨遮:9.68 │ │
│ │ │三重區重新路3 │ │ │ │
│ │ │段21號17樓 │ │ │ │
└──┴───┴───────┴─────┴───────────┴────┘
附表三: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權利範圍│
│號├───┬────┬───┬──┬─────┤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1 │新北市│三重區 │德新段│ │0953-0000 │ │ 656.07 │10000 分│
│ │ │ │ │ │ │ │ │之99 │
├─┼───┼────┼───┼──┼─────┼─┼──────┼────┤
│2 │新北市│三重區 │德新段│ │0954-0000 │ │ 1335.48 │10000 分│
│ │ │ │ │ │ │ │ │之99 │
├─┴───┴────┴───┴──┴─────┴─┴──────┴────┤
│建物 │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編號│建號 │--------------│要建築材料│ │ │
│ │ │建 物 門 牌│及房屋層數│ │ │
├──┼───┼───────┼─────┼───────────┼────┤
│1 │02083 │三重區德新段 │鋼骨鋼筋混│層次:18層 │全部 │
│ │-000 │0953-0000 、 │凝土造 │總面積:116.71 │ │
│ │ │0954-0000 │ │陽台:10.56 │ │
│ │ │------------- │ │雨遮:9.68 │ │
│ │ │三重區重新路3 │ │ │ │
│ │ │段21號18樓 │ │ │ │




└──┴───┴───────┴─────┴───────────┴────┘
附表四: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權利範圍│
│號├───┬────┬───┬──┬─────┤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2 │新北市│三重區 │德新段│ │0954-0000 │ │ 1335.48 │10000 分│
│ │ │ │ │ │ │ │ │之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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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編號│建號 │--------------│要建築材料│ │ │
│ │ │建 物 門 牌│及房屋層數│ │ │
├──┼───┼───────┼─────┼───────────┼────┤
│1 │02102 │三重區德新段 │鋼骨鋼筋混│層次:16層 │全部 │
│ │-000 │0954-0000 │凝土造 │總面積:137.61 │ │
│ │ │------------- │ │陽台:10.89 │ │
│ │ │三重區重新路3 │ │雨遮:12.21 │ │
│ │ │段23號16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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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