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383號
PCDV,109,重訴,383,2020070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83號
原   告 一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以上原告與被告三重北極真武廟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許延年張元寶葉晉銘孫善祿、何榮烜、鄭介誠鄭枝南蔡文盛等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對被告許延年張元寶葉晉銘孫善祿、何榮烜、鄭介誠鄭枝南蔡文盛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 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 1款定有明文。又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6)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許延年張元寶葉晉銘孫善祿、何榮烜、鄭介誠鄭枝南蔡文盛之真正 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且未依民事訴訟 法第116 條第2 項規定記載被告許延年張元寶葉晉銘孫善祿、何榮烜、鄭介誠鄭枝南蔡文盛之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號碼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而無從特定被告許 延年、張元寶葉晉銘孫善祿、何榮烜、鄭介誠鄭枝南蔡文盛究為何人,故有定期命原告補正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1/1頁


參考資料
一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