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育臨
被 上訴人 高思凱
即 原 告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 內補正繳納,上訴人業於109年6月4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其上訴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