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湘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專潤間請求更正預告登記等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5 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3萬8,27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