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151號
PCDV,109,訴,2151,2020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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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51號
原   告 邱大川 

被   告 張金合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 9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8,622元。該項 裁定已於109 年6 月18日合法寄存送達至原告起訴狀所記載 之居住處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29頁)。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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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