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28號
原 告 邱家徽
被 告 廖辰達
黃宇德
陳建南
陳彥傑
陳柏羽
陳素鐘
賴姿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 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返還買賣價金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業經本院以民國109 年6 月19日109 年度補字第1058號裁定 ,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 9 年6 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原告迄 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可佐,故其起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