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57號
原 告 王朝慶
訴訟代理人 黃程國律師
被 告 林財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有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佐,依 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