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違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792號
PCDV,109,訴,1792,2020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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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92號
原   告 陳雪玲
訴訟代理人 戴亭亭
      戴心怡
被   告 戴綉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違建等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新北市○○區○○街00○0 號5 樓之頂樓增
建物(下稱系爭增建物)拆除,並修復女兒牆。又原告主張系爭
增建物之面積約為83.97 平方公尺(即25.4坪),屋頂部分為4
戶共有等情;且系爭增建物坐落之土地於109 年公告現值為每平
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 萬300 元;則原告訴請拆除系爭增建物
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7 萬5773元(計算式:7 萬300 ×83
.97 ÷4 =147 萬577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 萬5652元。原告另請求被告修復女兒牆部分,因原告主張
修復費用為1000元,應併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是本件應徵收
裁判費共計1 萬6652元(計算式:1 萬5652+1000=1 萬6652)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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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