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56號原 告 周芷琳 被 告 黃益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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