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306號
PCDV,109,補,1306,202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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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06號
原   告 洪碧穗 


被   告 皇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美賢 
被   告 高士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1 萬5,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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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