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40號
再審聲請人 吳振順
訴訟代理人 吳濬瑋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楊秀英、黃吉本間聲請再審事件,
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6 月23日本院109 年度聲再字第
9 號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其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
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提出委任吳
濬瑋為訴訟代理人之合法委任狀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