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237號
PCDV,109,補,1237,2020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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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37號
原   告 中國軸承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軒文 
被   告 黃添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4,009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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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軸承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