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37號
原 告 中國軸承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軒文
被 告 黃添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4,009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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