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87號
原 告 周樹林
訴訟代理人 顏世翠律師
焦郁穎律師
郭子千律師
被 告 陳昱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投資分配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 萬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