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投資分配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187號
PCDV,109,補,1187,2020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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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87號
原   告 周樹林 
訴訟代理人 顏世翠律師
      焦郁穎律師
      郭子千律師
被   告 陳昱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投資分配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 萬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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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