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168號
PCDV,109,補,1168,2020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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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68號
原   告 棋元塗料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富升 
被   告 資通國際應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
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
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77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又非因財
產權而起訴者,依同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3,000 元。且請求命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其訴
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
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
訴聲明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
二)被告應移除Facebook中張貼、刊登,分別指摘原告不實言論
移除。(三)被告應於蘋果日報頭版以9.2 公分乘以4.5 公分之
尺寸,登報道歉3 日。核原告訴之聲明第二、三項,均係主張被
告侵害其名譽,請求移除臉書貼文及刊登道歉啟事,屬基於名譽
權被侵害之回復原狀方法,均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且訴訟標的
同一,無需併算其價額,故該兩項聲明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
0 元。另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則屬請求金錢賠償,應屬因
財產權而涉訟之性質,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00 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從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00元
(計算式:3,000 元+10,900元=13,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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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資通國際應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棋元塗料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