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48號
原 告 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嘉宏
被 告 鍾爵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3,3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8,310元。(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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