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148號
PCDV,109,補,1148,2020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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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48號
原   告 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嘉宏 


被   告 鍾爵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3,3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8,310元。(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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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