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109號
PCDV,109,補,1109,2020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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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09號
原   告 費菲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李增胤律師
      柯晨晧律師  
被   告 蔡漢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人民幣65萬元,折合新臺幣為266萬0,450元
(以起訴時臺灣銀行現金買入人民幣匯率1 :4.093 換算),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 萬7,43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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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