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06號
原 告 泓凱企業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琮正
訴訟代理人 林品雅
張巧韵
被 告 富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建廷
訴訟代理人 周耿德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0 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28萬4,8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28萬4,3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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