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106號
PCDV,109,補,1106,2020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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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06號
原   告 泓凱企業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琮正 
訴訟代理人 林品雅 
      張巧韵 
被   告 富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建廷 

訴訟代理人 周耿德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0 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28萬4,8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28萬4,3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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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泓凱企業集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擇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集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