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信託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069號
PCDV,109,補,1069,2020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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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69號
原   告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文澤 
訴訟代理人 劉上賢 
被   告 呂憲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㈠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塗銷兩造間就新北市○
○區○○段00地號土地於民國100年2月24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之
移轉登記(權利範圍1/8),是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土地之價
額為據;再佐以上開土地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51,000元/
平方公尺,據此計算,該部分訴訟標的價格應核定為1,328,234
元【計算式:70.37×151,000×1/8=1,328,234,小數點以下四
捨五入】。㈡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給付11,098元,訴
訟標的金額為11,098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合計為
1,339,332元【計算式:1,328,234+11,098=1,339,332】,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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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