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020號
PCDV,109,補,1020,2020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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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20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   告 鄭富嘉 
      鄭清海 
      鄭清堯 
      鄭淑萍 
      鄭淑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係代位債務人即訴外人鄭清俊提起分割共有物
訴訟,並聲明請求分割其所繼承之遺產即新北市○○區○○段00
○00○0 地號、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 分之1 之土地及其上未保存
登記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建物,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以該不動產之價額,並依原告代位債務人鄭清俊之應繼分
比例6 分之1 計算之。次查,新北市○○區○○街00號建物於原
告109 年6 月2 日起訴時之評定現值為新臺幣(下同)5 萬5,80
0 元一節,有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三重分處109 年7 月3 日新
北稅重二字第1095435351號函在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73萬7,683 元【計算式:[新北市○○區○○段00○00○0地
號土地面積(50.04 +13.76 )平方公尺×109 年1 月土地公告
現值137,000 元×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2 +新北市○○區○○街
00號建物評定現值55,800元] ×應繼分比例1/6 =737,683 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04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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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