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9年度,267號
PCDV,109,監宣,267,20200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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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監宣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蕭妙羚 

相 對 人 蕭營樹 



關 係 人 蕭阿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中第五行之「女」應更正為「男 」。
二、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中第三頁第九行、第十六行之「 母親」應更正為「父親」。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 件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 第3 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所示部分之相關記載 存在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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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