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71號
聲 請 人 陳凱道
代 理 人 陳祥彬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附件:
一、請檢附本案代理人之委任狀。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290 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2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3 人,暫以每人10份,每 份43元計算:3 人×10份×43元=1,290 元);並指定倘預 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 存摺封面影本)。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 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 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 人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 ○○路○段000000號7 樓之房屋?為自用住宅或租屋居住? 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 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 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房東之聯絡方式
(姓名、電話、地址)?現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該 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 由。
五、承前,上開通訊地址與戶籍地不同之原因為何?另請聲請人 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供參(記事不得省略)。
六、請並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其他依法應受聲 請人扶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㈠聲請人主張依法應扶養聲請人之長女,雖陳稱每月之扶養費 用為12,000元,惟仍請具體說明其必要生活費用支出項目為 何,及分擔費用之原因,另請提出該受扶養之人戶籍謄本( 記事不得省略)、近2 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㈡據聲請人提出之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家上易字第21號民事 判決,聲請人因與配偶離婚,故請說明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 生活費,是否有與前配偶分擔,若否,原因為何。 ㈢又據上開民事判決,聲請人尚需給付配偶剩餘財產共656,44 2 元,上開剩餘財產金額,聲請人給付狀況為何,聲請調解 時陳報之數額為何高達1,156,442 元,試說明之。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算清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 自107 年2 月4 日(因本件調解不成立,債務人於法院調解 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 ,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起迄今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 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 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 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與更生聲請狀陳報之收入情形相同 ?如是,請補正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或 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 ,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 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 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應提出 先前收入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 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 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收入切 結書代替。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 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情事為何。八、請聲請人陳報「目前」任職之公司行號名稱,平均月薪為何 ?請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如在職證明、薪資袋、薪資轉 帳帳戶資料、薪資明細表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 ,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連 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
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九、承前,若聲請人現為無業,試說明原因(經查聲請人為57年 1 月生,屆退休年齡尚有13年,應仍有工作能力)。十、請聲請人確實檢視自聲請本件清算時即109 年2 月4 日起至 今「目前每月之必要支出費用」,是否仍以新北市公告最低 生活費用1.2 倍之標準計算,若否,請聲請人本於「盡力清 償債務」之本旨,請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費用逐項向本院說 明聲請人「個人」每月之必要支出金額為何? 請聲請人就各 項支出,至少提出「最近3 期」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及 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 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 向法院陳報,並請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 請據實向本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 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十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 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 出相關釋明文件。
十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即107 年2 月4 日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 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 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 名義,並提出相關扣新證明,敘明目前每月遭強制執行扣 薪數額為何。
十三、請補正說明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 宣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十四、請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